首页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English   
首页 化研简介 科研机构 科技产业 产品 人力资源 学会与信息 图书馆 试验厂
新修订《刑法》中有关失泄密处罚条款
  1.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辽沈东路8号     邮编:110021
COPYRIGHT(C)2002-2008 技术支持:沈阳化工研究院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