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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我院与中国中化集团重组

时间:2007-04-25     来源:院信息报道办公室
4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通知,沈阳化工研究院与中国中化集团重组获国务院批准,我院并入中化集团成为其全资子企业。
  我院与中化集团为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于今年2月7日签署了重组协议。双方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我院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形式整体并入中化集团,成为其全资子企业。随后,我院与集团就有关重组问题共同上报国资委。
  4月19-20日,集团公司副总裁潘正义赴沈阳,向我院领导班子传达了国务院国资委的通知精神,并与我院李彬院长、胥维昌院长助理就重组后的具体管理方式、业务协同及整合等问题进行了沟通,明确了责任主体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此前的4月5-6日,我院与中化集团联合召开了精细化学品业务发展研讨会,探讨将我院在研发和产业化方面的优势与集团其他经营企业在销售方面的优势实现有效互补,强化内部协同机制,力求通过重组实现战略价值最大化。会议采取“点对点”洽谈和分组讨论方式,集团内经营农药和染颜料业务的9家单位和我院7个单位/部门进行了业务介绍和业务对接洽谈,使双方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充分接触、沟通了解情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我院与中化集团的重组,是双方互相尊重、充分协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结果,有利于充分发挥在营销网络、研发、品牌及资金等方面的集成优势,对集团农药、染颜料等相关业务的持续发展,增强其在精细化学品领域的影响力、控制力、带动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