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时间:2007-03-30     来源:
法制办就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依然比较薄弱,科技发展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性不够高,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二是,科技投入特别是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有待提高;三是,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不够;四是,学术界存在急功近利的现象,甚至有不端行为发生;五是,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为解决上述问题,征求意见稿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四点:一是,紧紧围绕科技进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为出发点,完善我国科技进步法律制度;二是,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中的重大并长期有效的措施和我国科技改革和发展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三是,对原法中仍然适应当前形势和情况的内容,尽量予以保留;四是,立足现实,妥善处理目标和步骤的关系,在现有条件下积极推进科技进步法律制度建设,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最终目标。

  贯彻上述思路,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制度、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设备加速折旧等制度。(第三十五条)二是,利用基金等方式,为贷款提供贴息、担保,引导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第三十九条)建立创业板股票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促进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第二十八条)三是,国务院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同时引导科学技术研究仪器、设备、设施和企业技术研究中心等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第三十八条)四是,政府定价应当平等对待国内外企业,不得歧视。(第四十二条)五是,将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和企业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第四十四条)

  (二)关于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效益的制度、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协调机制。(第六十六条)二是,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确定资助项目,应当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项目评审应当发挥专家作用。(第六十七条)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资助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当说明资助情况。(第六十八条)三是,要求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或者验收;抽查或者验收时应当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或者验收结果、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九条)四是,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由项目承担者享有;项目承担者2年内未运用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第七十条)五是,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当遵守规划,并接受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联合评议。(第七十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系统,推动科学技术基础条件资源的共享使用。(第七十五条)

  (三)关于加强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制度、措施。主要包括: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重大技术、装备,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实行统筹协调。(第四十一条)

  (四)关于完善科技评价制度,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进行评价、聘任科学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审批科学研究申请、技术开发项目等事项的依据。(第六十一条)二是,对参与管理和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机构、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监督依据。(第七十二条)

  (五)关于进一步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作用的制度、措施。主要包括:论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重大科学技术政策和计划、科学技术重大项目等以及评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资助项目和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承担者,应当有相当比例的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参加;国家设立专项资金资助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学术交流和评价制度,应当平等对待青年科学技术人员,不得歧视;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作为评价资深科学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第五十八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科技奖励等方面增加了新的制度、措施,并对从事有社会危害性的科技活动、不履行科技资源开放义务等行为,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4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7年4月25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7年4月10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zqyj@chinalaw.gov.cn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